第106章 chapter 27 发生什么(2 / 8)
叶邢之把她搂进怀里:“是我的错,不该抢你的鸡腿,等过几天你能吃了,我给你补上?”
“就补一个鸡腿啊?”
“补一顿大餐。”
沈一笙立马转怒为笑:“好啊,这是你说的你可别忘记了。”
“所以你生气就是为了等我这一顿呢?”
“当然不是,我就是生气你……。”
“嗯?”
沈一笙说:“算了,反正就是做梦而已。”
她乐呵呵的傻笑,眼里闪动着迷人的光,自己却没有觉。
出门的时候,沈一笙已经完全忘记了自己刚才还生气的事情,叶邢之走在她后面,嘴角也勾起了一点不经意的弧度。
电梯下到一半,电梯门打开,有个男人进来。
沈一笙抬头看了眼,忽然就现,这个人有些眼熟。
她正在脑子里想着是不是见过对方,那男人就突然高声道:“就是你!那天晚上是你打了我对吧,总算是让我逮着你了!”
哎哟。
沈一笙想起来了,某天在电梯里,遇见个醉鬼,进来之后就对她出言不逊,说了几句话之后,惹得叶邢之不高兴,直接拎着他的领子,把他甩到了地上,后来叶邢之叫人把他送了回家。
这事情也过去有段日子,沈一笙要不是他主动说起来,早就忘记了。
叶邢之还没有开口,沈一笙已经先说话了:“谁打你了啊,可别血口喷人,拿出证据来再说好吗。”
那醉鬼脑子里还有些印象,虽然那天他喝醉了,但还是记得叶邢之长什么样子的,再加上沈一笙的脸他也还记得很清楚。
那晚这男人在电梯里对着沈一笙叫美人,轻浮的态度给自己招去了祸事,叶邢之对他已经没有下重手了,最后还让人把他送了回去,不然的话,他估计要在电梯里睡个一晚上。
“我血口喷人?你们别以为我记不住你们那晚上做了什么,有本事就去调监控!”
能住在这里的人,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,所以可能工作不错,背景也不错,因此说话也不免有些嚣张。
但显然,他今天招惹也不是他能够招惹的人。
叶邢之缓缓抬起手,那男人像是想起了某晚的经历,吓的后退了一步。
嘴角勾起抹嘲讽的弧度,叶邢之摸上了沈一笙的后颈,将她带到了自己身边。
叶邢之往前踏出一步,他个子高,站在那人面前,压迫感立马散出来。
“掉监控或者报警都可以,没关系,不过到时候我们还要算算另外一笔账。”
那人心里咯噔一声:“算什么账?”
“你既然都记得那天晚上生了什么,那应该也记得你自己做了什么吧?这笔账,我们也该再算一算,王总。”
王总瞳孔放大:“你怎么知道我……。”
“怎么知道你是科多公司的老板王宇?怎么知道你在这里养了个小情儿,怎么知道你还有个私生子?”叶邢之一条条的将王宇的私密说出来,很满意的看到王宇露出害怕的表情。 ↑返回顶部↑
“就补一个鸡腿啊?”
“补一顿大餐。”
沈一笙立马转怒为笑:“好啊,这是你说的你可别忘记了。”
“所以你生气就是为了等我这一顿呢?”
“当然不是,我就是生气你……。”
“嗯?”
沈一笙说:“算了,反正就是做梦而已。”
她乐呵呵的傻笑,眼里闪动着迷人的光,自己却没有觉。
出门的时候,沈一笙已经完全忘记了自己刚才还生气的事情,叶邢之走在她后面,嘴角也勾起了一点不经意的弧度。
电梯下到一半,电梯门打开,有个男人进来。
沈一笙抬头看了眼,忽然就现,这个人有些眼熟。
她正在脑子里想着是不是见过对方,那男人就突然高声道:“就是你!那天晚上是你打了我对吧,总算是让我逮着你了!”
哎哟。
沈一笙想起来了,某天在电梯里,遇见个醉鬼,进来之后就对她出言不逊,说了几句话之后,惹得叶邢之不高兴,直接拎着他的领子,把他甩到了地上,后来叶邢之叫人把他送了回家。
这事情也过去有段日子,沈一笙要不是他主动说起来,早就忘记了。
叶邢之还没有开口,沈一笙已经先说话了:“谁打你了啊,可别血口喷人,拿出证据来再说好吗。”
那醉鬼脑子里还有些印象,虽然那天他喝醉了,但还是记得叶邢之长什么样子的,再加上沈一笙的脸他也还记得很清楚。
那晚这男人在电梯里对着沈一笙叫美人,轻浮的态度给自己招去了祸事,叶邢之对他已经没有下重手了,最后还让人把他送了回去,不然的话,他估计要在电梯里睡个一晚上。
“我血口喷人?你们别以为我记不住你们那晚上做了什么,有本事就去调监控!”
能住在这里的人,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,所以可能工作不错,背景也不错,因此说话也不免有些嚣张。
但显然,他今天招惹也不是他能够招惹的人。
叶邢之缓缓抬起手,那男人像是想起了某晚的经历,吓的后退了一步。
嘴角勾起抹嘲讽的弧度,叶邢之摸上了沈一笙的后颈,将她带到了自己身边。
叶邢之往前踏出一步,他个子高,站在那人面前,压迫感立马散出来。
“掉监控或者报警都可以,没关系,不过到时候我们还要算算另外一笔账。”
那人心里咯噔一声:“算什么账?”
“你既然都记得那天晚上生了什么,那应该也记得你自己做了什么吧?这笔账,我们也该再算一算,王总。”
王总瞳孔放大:“你怎么知道我……。”
“怎么知道你是科多公司的老板王宇?怎么知道你在这里养了个小情儿,怎么知道你还有个私生子?”叶邢之一条条的将王宇的私密说出来,很满意的看到王宇露出害怕的表情。 ↑返回顶部↑